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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撞倒老妇致人亡 男子获刑拘役五个月2014-04-04 09:40:04 | 来源: | 查看: | 评论:0

  明知自己没有摩托车驾驶证,仍然驾车行驶,还将人撞倒,致其身亡,这不仅让被害人的家属深陷丧亲之痛,还把自己送进了监牢。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依法认定被告人黄先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2年11月2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黄先国在未依法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南宁往桂平方向行驶至304省道200km+300m处,遇被害人覃观兰(女,殁年68岁)横过公路,覃观兰发现黄先国所驾车辆后在快慢车道分界线附近等候,黄先国见状采取措施避让,在避让过程中黄先国所驾摩托车左侧车把将覃观兰碰撞倒地,造成覃观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该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覃观兰在交通事故中伤及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黄先国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覃观兰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先国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接受交警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黄先国在案发后向死者覃观兰家属赔偿了丧葬费人民币17 076元,并与覃观兰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70 500元,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先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先国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先国交通肇事后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通知医院,并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前来处理,自动投案,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先国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取得死者家属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港北法院:黄卓鑫周小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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