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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改革为突破口打破利益格局的藩篱2014-07-16 16:21:55 | 来源: | 查看: | 评论:0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此,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一招”,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既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也是检验司法改革成效的标志。

  长期以来,司法改革沿袭的“先易后难”的路径,在内部机制的改革上涉足较多,而对涉及不同公权力机构之间的关系以及涉及司法人员切身利益的调整,则是回避居多。这使得司法改革的难点不断累积,到了这一轮司改,已很难再找出一项容易推行的改革。最受关注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就是多年来“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超级司改烂尾工程。根据前述“上海方案”中的员额配比,有85%的司法人力资源将直接投入办案,而行政人员则被压缩到了惊人的15%。这一比例的确令人兴奋。要知道,在“司法行政化”仍是常态的当下,基层司法机关非办案人员的比例普遍超过三分之一甚至更高。如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和员额制切实推行,一大批现职司法行政人员将面临转岗,这其中的利益冲突和改革可能面临的困难与阻碍,不难窥见。之前也有基层司法机关曾以主审法官制、主诉检察官制等名义,推行过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但在司法行政化仍未根本改变的司法管理体制之下,主审法官制和主诉检察官制最后只能沦为“新瓶装旧酒”。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需革除不符合司法规律的“行政化”和“地方化”倾向。当前,司法机关内部以及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仍然存在“层层请示、层层审批”“审的人不判、判的人不审”等现象。必须进一步突出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办案主体地位,完善职业保障,落实司法责任制,明确划定“权力清单”,加大司法透明度,让法官、检察官心无旁骛、心无杂念、心无畏惧地办理案件,真正实现权责一致,才能实现“由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地方化”倾向同样需要大力革除。当前,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各级地方政府手中,一些地方尤其是基层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对司法的干预仍然存在,“条子”“说情”以及地方保护等难以杜绝。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进行省级以下统管,把“帽子”“票子”“房子”等统筹起来,让司法机关更加超脱,办理案件才会更有底气、更加公正。

  改革就要触及利益,改革必须触动利益。让一位法院院长放弃审批大量案件的权力,让他坐到法官席上安心厘清案情,让他在审判委员会上不再“一言九鼎”,都需要刚性的制度约束和内心的高度自觉。那些不符合司法规律的陈规陋习和涉及自身利益的权责调整,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革除的,必须做好趟深水区、啃硬骨头的准备。

  改革要于法有据,不能搞所谓“良性违法”。上海的试点方案提出,司法人员管理要形成“统一提名、党委审批、分级任免”的制度安排,这充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司法规律,也符合宪法法律有关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罢免、任免司法人员的规定。这样一个细节,体现的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值得肯定,需要坚持。

  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路径。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已经明晰,要按照顶层设计,加强统筹协调,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决心、耐心和定力,循序渐进推进改革,使司法切实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

  (撰写人:乱舞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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