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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2014-11-14 16:42:21 | 来源: | 查看: | 评论:0

  河北新闻网讯:合同工、临时工执法,长期以来饱受社会诟病。针对行政执法人员过多过滥问题,河北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不合格和不在岗行政执法人员81720名。今后,我省将对合同工、临时工、工勤人员等一律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2014年11月14日新华网)

  “执政为民”之召,“依法执政”之唤,民怨沸腾之下,此番针对持证人员过多过滥问题河北省废除“合同工临时工行政执法资格一律取消,实行持证上岗。执法部门不得乱执法,会让人们松一口气。可是转念一想,依然心有余悸。为什么呢?试想,先前乱执法的积极性从何而来?执法所罚之款向何而去?有没有利益截留和分成之潜规则?

  近年来,各地相继报道出行政执法部门不具有执法资格三类人员(合同工、临时工、工勤人员)的乱执法的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使用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对人民群众执法,个人觉得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人员捉襟见肘。部门事情多,人员紧缺,于是执法部门招聘合同工、临时工等人员,往往被招聘部门当成正式执法人员来使用,不仅是完成了任务,也是他们找到了当执法人员的感觉,这样很多群众就自然觉得他们具有执法权,对其违规行为不提出任何异议;二是执法部门对执法人员和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疏忽严格管理,只是一味的追究完成任务,甚至纵容乱执法;三是缺少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拓展更多更具效力的监督约束渠道,建立健全科学的监督约束机制,填补过去过度依赖利益驱动的制度缺位。四是领导干部把落实上级精神实质片面的看是完成交办任务;五是三类人员越俎代庖。众所周知,执法权是人民赋予执法部门呢的神圣权力,执法权不可转移。尽管这些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人员管理难度陡增,人员捉襟见肘,但这决不能成为他们越俎代庖的理由。

  加大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力度,杜绝交“三类人员”执法势在必行。这不仅有助于规范执法部门权利正确行使,也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真心希望通过此次整顿能立竿见影,执法人员能明确责任,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作者: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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