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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规范依法治国2014-12-24 23:02:53 | 来源: | 查看: | 评论:0

  征税,涉及政府对公民财产的直接无偿征收,当然应有明确的法律授权;税收应由代表全体人民的立法机关规定,而不是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但让人遗憾的是,中国现行18个税种,而70%以上的税收依据,是行政机关的各种“条例”“暂行条例”。这些税收的行政立法,几乎都是在改革初期的特殊时代由全国人大授权的;在二三十年之后,随着市场经济、法治社会的确定,当初的授权立法初衷与现实早已经不合时宜。(新京报2014年12月24日电)

  仅仅依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行政机构根据各种需求就颁布制定各种税收标准。这种做法在改革初期,各项事业百废待举之时,尚且能够说得过去。而如今,国家的发展已经逐渐的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税收项目繁多,金额涉及庞大,当初的暂行条例在今天看来不免和我们税法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显得有些矛盾。首先,我们应当收回原人大授权的,由下级行政机构代为执行的各项税收条目。其次,对当前我们正在施行的税收政策作进一步的讨论整理,进一步修正使其合法。特别是某些不合理的取之于民,尚未用之于民的项目,需要及时的修正。第三,由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通过各种机构,多种形式确定当前各种税种中税收费用的合理性,杜绝浪费和权利的灰色地带。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对国家的稳定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当前的税收具有的随意性,让公民对国家税收的公信力逐步的下降。特别是近期石油消费税的增收,虽说是立意于惠及民生的大计,当其临时性和随意性让公众不免反感。税收应当是国家长期的不会随意调整的大计。本次调整方案,在短暂的几天没有经过系列的会议讨论和公众参与即已立法实施,不免失信于民。

  作者:赵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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