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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环境违法,各项制度要跟进2014-11-28 20:37:05 | 来源: | 查看: | 评论:0

  出现在2014成渝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综合督查意见反馈会上的图片,让人触目惊心。11月27日,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向成渝城市群18个重点市(区)政府通报督查情况:广安、泸州、宜宾、绵阳、江津、合川、宜宾……几乎每个督查过的市(区),在问题通报中都被点了名。(新华社11月28日电)

  近年来,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空气质量恶化严重,环境问题成为了党和国家的重要职能和职责。国务院出台文件表明:地方政府有关负责人如任期内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等,将被终身追究责任。所以,从上述新闻中,被通报“点名”,几乎没有一个督查城市“幸免”。督查反馈会上,主要有6大问题包括:部分城市重视程度不够、多数城市基础工作不牢、相关工作进展明显滞后、不少工作存在不足、企业环境监管不到位和环境质量形势不乐观;具体则涵盖:露天焚烧严重、工地防尘抑尘不到位、黄标车淘汰滞后等。问题如此多,这对于很多领导机关来说,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人民对环境问题现在如此重视,也有很多意见。

  笔者认为,各级领导干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必须进行“零容忍”,加大惩治力度,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事实上,笔者认为,可以进行以下措施:一是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二是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一律不得开工;三是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四是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

  作者:赵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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