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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职官员一年内复出有何依据?2014-08-14 17:31:56 | 来源: | 查看: | 评论:0

  2013年6月3日,吉林长春德惠市的宝源丰禽业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共造成121死76伤。官方7月6日通报,德惠市委书记张德祥被撤职,市长刘长春被撤职、撤销党内职务。今年4月,张德祥已低调复出,担任长春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6月4日刘长春已复出,担任长春公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8月14日 新浪网)

  当时的德惠大火是一起责任事故,死伤人数众多,当时的官方给予的通报是对市委书记、市长两人予以撤职的处理,对市长更是做出了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诚然,刘长春当时作为市长,主持全面工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撤销党内职务是党内比较严重的处分。但这一年的时间还不到,就予以复出是有悖于任职条例。

  然而,在该市长复出后,在公交集团的一次党委扩大会议上讲话中,他提到,“作为到公交集团报道不到一个月的新兵,我深感责任巨大、压力巨大。”在要求中更是着重提到要强化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近期,各单位不能出现营运安全事故及消防火灾事故。在这重大火灾爆炸事件发生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死伤人数可谓令人痛心,该市长却在一次会议上强调安全,笔者心里都觉得窝火。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受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处分期限为24个月。但两位领导干部时间还没到就应该再一次位居要职。

  试问这让群众情何以堪?这又让死伤者家属作何感想?这对他们又是怎么样的交代?难道当时的撤职只是为了堵住悠悠之口,一个缓兵之计吗?过了当时的风口浪尖,权力、地位依旧。这样的处罚又有何意义呢?

  撤销职位一年不到就复出,这样的惩处又能警醒到谁呢?这种走广场的惩处,不要也罢。笔者认为,凡是还是应该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不能因为手握有一定的权力,就置国家制度于无物,这样的方式只会让群众寒心。(文/张雨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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