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林市中院审监庭在院领导的指导下,通过调解促使一起返还原物纠纷再审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了协议的各项调解事项,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该案某发公司作为担保人为肖某向信用社借款作担保用于购车。后因肖某不按时还款,某发公司扣押肖某的车辆而产生纠纷。以公司名义担保向金融机构贷款购车后以车辆作为抵押偿还贷款的情形在运输公司中普遍存在,该案具有代表性,加之该案一方当事人某发公司在本市属较大的运输公司,社会关注度大。该案进入再审程序后,院领导非常重视,从开庭审理到庭后工作全程关注和督促,梁文华院长提出要争取通过调解方式结案,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根据领导的指示,审监庭邀请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进行庭审旁听,庭后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并主动接受监督。
玉林市中院梁文华院长、赵建华副院长和庭领导与主办人再三制定调解方案,多次作双方的调解工作。起初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对各自是否有过错及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梁文华院长指导调整方案,赵建华副院长亲自参与调解,庭长严格把关拟写协议,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该案的调解协议,并促成双方另案生效判决的履行,某发公司自愿赔偿9万多元给肖某,并于协议签订之日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对该案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作者: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