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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废除,艰难与坚定同行2014-10-28 15:29:03 | 来源: | 查看: | 评论:0

  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17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其进行了九次较大修改。今起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被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标志着对刑法的第十次修改启动。(人民网10月27日讯)

  修正案(九)草案取消了9个罪的死刑,再次引来不少网民的声浪。但是笔者认为这是我国刑法的一个进步,是一次正确而意义深远的修改,也是为全面废除死刑所做的努力。而大家反对修改不过是些错误观点导致:

  错误观点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打开电视、电脑,对待罪大恶极之人,总是一片杀声。似乎不杀就不能体现法律的威严,不杀不足以宣泄群众的愤怒。但是,我们忘记了法律的作用是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法律不是宣泄愤怒的武器,而是维护秩序的手段。用杀戮维持不了正义,只会让我们陷入以暴制暴的泥潭。

  错误观点二:千年传统,死刑不可废。其实我国千年来都是德主刑辅的思想占据着高地。圣人孔子认为“不教而杀谓之虐”。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更是将“德主刑辅”作为其立法的指导思想。据《隋唐嘉话》,唐太宗贞观四年,全国只判决了二十九个死刑犯,也就是说基本废除死刑。基本废除死刑迎来的不是犯罪高潮,而是最著名的贞观之治。由此可见,我们的传统是教化,而不是死刑。

  错误观点三:我们国情不适合废除死刑。所有国家都有犯罪,所有国家都有自己特殊的国情。觉得国情不适合的人不过觉得我们在改革初期,犯罪率高。但是,死刑没有想象中威慑力,对不懂法的人他是一纸空文,对不怕法的人他是一篇笑谈。杀戮起不了法律的作用。因此,国情与死刑没有必然的联系。

  错误观点四:留着他们浪费我们交的税,不如杀了更容易。首先,没有哪个国家能够保证没有错案、冤案。死刑代表着错杀不可避免,而错杀是无法弥补的错误。错杀绝对不是法律的追求。其次,死刑执行的瞬间转眼即逝,简洁明快,但整个执行过程的成本投人却非常昂贵。死刑案件设置比普通刑事案件更复杂的程序。每执行一起枪刑往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这不仅表现在死刑执行前期淮备工作中,还表现在执行过程中大量人力的投人,物力、财力的消耗,以及善后事宜的处理方面。英国学者胡德在其著作《死刑的全球考察》中,曾经将死刑制度的高昂成本作为废除死刑的论据之一。我们不能因为节约而保留死刑,更何况死刑根本不节约。

  笔者认为,本次修正案(九)草案取消9个罪的死刑,是我国在进一步压缩死刑的生存空间,为达到完全废除死刑而努力。这是我国法制的进步,是依法治国取得的成效。

  作者:谢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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