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海南省纪委获悉,今年以来,海南全省深入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特别是在启动整治庸懒散奢贪“不干事、不担事”突出问题专项监督检查以来,陆续查处系列案件,其中万宁市15名“不干事、不担事”公职人员日前被立案查处。(新华网)
公务员“干事、担事”的表现不仅仅在于勇于突破自我、敢于承担责任,更关键的在于要坚持尽心履职、恪尽职守的职业操守。
公务员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其主要的工作职责是通过人民、国家赋予的权力,依法开展行政管理工作。正是由于公务员职责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工作内容与普通民众的权益、利益息息相关,从某种程度而言,老百姓的日常活动无论是衣食住行等基本需求,还是其他各个领域,都或多或少的离不开政府的管理。因此,公务员能否依法履行自身职责,关系到群众的利益能否得到维护,更关系着社会能否稳定,阶级能否和谐。
其实,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无论是高层领导还是基层百姓,对于官员干部都只有“尽职履责”和“克己奉公”这两点要求:一方面是道德品质的要求——要求其不行违法乱纪、贪污腐败、以权谋私之事;另一方面则是职业素养的要求——要求其认真履职、依法行事。至于敢于承担责任、勇于创新、开拓、进取则是对干部更高的期望和希冀,并非要求每一位党员干部都能办到。
治国先治吏,指的就是治理国家首先要澄清吏治——尤其在现代而言,澄清吏治并非仅仅局限于要求干部官员们清正廉洁、奉公守法,更多的是要求党员干部能切实履行自身的义务,运用手中的权力行使工作职权,从而达到“有所为”的要求:这指的是干部官员如果仅仅满足于在工作中不贪污腐败、不以权谋私、不徇私枉法是远远不够的,如果在其位不谋其政,人浮于事、尸位素餐,不尽心履职,失职、渎职,那么造成的危害从某方面而言更远甚于贪污腐败。
这方面的例子有很多:三聚氰胺、瘦肉精、地沟油……以食品安全为代表的各项事件凸显出我国在行政管理方面的缺失——其中固然有一部分源于制度的不完善,但相关管理人员未能尽到自身的职责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也正是由于这些案件的频发,使得国家、社会、民众真正意识到了行政管理机关和政府公职人员未能履行自身职责所带来的巨大危害;也正是源于此,国家将公职人员失职罪、渎职罪入刑,使得原本工作无压力的公务员头上也悬挂了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警醒着自身的日常工作是否切实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条款在执行。
因此,只有通过相应的制度进行管理,并对于那些玩忽职守者严惩不贷,才能约束干部官员的日常行为、规范其工作流程;也只有彻底清除系统内部这些可能损害百姓权益,甚至危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才是真正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了国家、社会和民族的可持续发展。(文/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