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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院长强奸女孩,天理不容2014-10-23 18:45:51 | 来源: | 查看: | 评论:0

  对汉中镇巴县三元镇12岁的女孩小雨(化名)来说,8月底在镇中心医院治病的经历,像一场噩梦:她先后被医院副院长余某猥亵、强奸。目前,余某已被镇巴县人民检察院批捕,并被镇巴县卫生局停职。(来源:搜狐新闻)。

  近年来,各种性侵案件层出不穷,刺痛了公众的眼,气愤之余,我们也深深的陷入沉思,我们的社会应该怎么去保护这些女孩子呢,不要再让她们受到伤害了。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强奸罪,并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从重处罚。具有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或者奸淫幼女多人等法定情节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这位院长,一定要重罚,否则还会有女孩子遭殃。

  众所周知,作为掌握公共权力的干部,应是道德的楷模,社会的典范,官员的道德形象在代表了党和政府的道德形象。因此,官员的道德修养决非领导干部个人的私事,其一言一行都是社会风气的风向标,官德水准提高了,群众的道德水准随之也会提高,社会就会风清气正;反之,则会上行下效,污染整个社会风气。

  多少发生在官员们身上强奸案有的被权力与金钱“化解”,有多少惊动舆论,当事人往往历经磨难却很难逃回公道!有的哑巴吃黄连被逼强咽下。

  在选拔任用官员时,要既重政绩又重政德,既要看奖杯又要听群众的口碑,要把群众作为放大镜、显微镜和“照妖镜”,利用群众的眼睛来察德,参照群众的标准来评德,借助群众的智慧来树德,使品德端正的人受到褒奖和重用。

  作者:吴小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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