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检察院了解到,今年以来,江苏检察机关对所有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场所的服刑罪犯进行清理摸底,审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对保外就医的237名涉及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的“三类罪犯”重新组织体检,对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或保外就医情形消失的人员逐人监督纠正,目前已重新收监数十人,其中包括至少2名原来的厅级干部。(凤凰网)
“保外就医”屡成罪犯逃离牢狱的“救命稻草”这已成为不争的实事。梳理一下,从早些年以保外就医为由酿出血案的大连黑老大邹显卫,到2009年以保外就医为由“逍遥狱外”1年多的广东江门原常务副市长林崇中,再到2011年,因“保外就医”获准长达8年人身自由的广东电白高考舞弊案件主犯陈某等等,所有这些本该沦为阶下囚的人,为何在遵照国家法规具体执行时却严重走样了?究竟是保外就医制度本身存有弊端?还是个人操作上的不合法?
保外就医它属监外执行的一种,表现为被判处无(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那么既然这是一种彰显司法文明和人道主义的制度体现,又缘何屡屡有人将其当作自身的“权力附属品”和“免死金牌”?究竟哪个环节使保外就医反复被异化为一些罪犯“逍遥狱外”的渠道呢?
仔细研究一下相关制度,《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应该说漏洞颇多。此项制度列举了30类可准予保外就医的病残情况,但对于严重程度的指标,许多疾病伤残未列出。而其中第三十种情况‘其他需要保外就医的疾病’规定,使执行者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更是为违法操作提供了极大的空间。
此外,违法保外就医乱象频生,也因事后监督的乏力。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然而,保外就医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在监管的真空状态下,将管理权完全交给取保人,无异于“放虎归山”,给管理上的脱节造成了可能,使罪犯处于游离于法律之外。
英国作家普·绪儒斯说过:“罪人获释,法官就成了罪人”。所以说,对贪官“监外执行”还需严格审慎。一方面要明确保外就医相关制度,避免“含混不清”的说词,给贪腐分子留有法律空子可钻。另一方面要加强司法监督,对贪腐官员不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要严查贪官的“监外执行”是否符合程序规范,对于沆瀣一气的司法人员要严惩不贷,谨防他们里应外合架空法律。只有让那些触犯党纪国法的贪腐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才能形成法律的震慑力。让官员“禁住贪婪的欲,收回贪腐的手”,真正实现法治的公平正义。
作者:姚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