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秩序的逐渐规范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之间的经济交往亦越来越频繁,伴随而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也凸显出来,而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就是民间借贷案件。
原告杨某系被告刘某妻子的嫂嫂。2008年11月9日,被告江西省某建设有限公司向刘某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刘某以其公司名义参加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右岸泄洪洞某天然边坡处理工程。2009年2月21日,被告刘某向原告杨某借款12万元,约定利息按1%计算,3个月还清本金和利息。2014年5月17日,被告刘某向原告杨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款人名称为江西省某建设有限公司代理人刘某,落款时间为2009年2月21日。被告刘某对该借款实际占有使用。该借款到期后,刘某未能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以被告江西省某建设有限公司代理人身份出具借条给被告杨某,借款人虽书写为“江西省某建设有限公司代理人刘某”,但借条上并未加盖被告江西省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公章,该款项也未实际进入过被告江西省某建设有限公司账户。被告江西省某建设有限公司虽委托被告刘某参加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右岸泄洪洞某天然边坡处理工程招投标活动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承诺受委托人签署一切文件,其均予以承认,但并未委托其可对外借款,被告刘某向原告杨某借款行为,属超越代理权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行为人刘某个人承担。
从原告杨某借款给被告刘某基于双方存在亲戚关系而借款,故应当由被告刘某承担偿还责任。对原告杨某主张要求由被告江西省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借款偿还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要求由被告刘某借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偿还原告杨某借款本息19.444万元。
寄语:与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同,公司代理人因其身份系未被法律规定授予,签订合同时,需要公司另行出具授权书授权。由此,需要加盖授权公司公章,才具有对授权公司的法律效力。公司代理人以个人身份签署借条的,属个人行为,债务由个人承担。(王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