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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法院重大交通事故案件的特点分折及对策2014-06-11 16:20:02 | 来源: | 查看: | 评论:0

  一、2013年3月以来本院审理的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况

  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北流市共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共36件,造成27人死亡,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道路交通事故呈现三个特点:

  1、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驾驶、违法会车、未按规定让行、超速行驶、违法超车等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交通死亡事故的主要原因,36起交通事故中,一方或双方无证驾驶的达到14件,占事故的38.8%。

  2、从肇事人员类型看,农民、自主经营者、职员、工人交通肇事突出,占死亡总数的64.7%;

  3、从肇事车辆类型看,二轮摩托车、电动车、重型货车交通肇事突出,三者占事故总数的70.5%。

  二、本院审理的重大交通事故的特点

  1、本院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数量总体上升,赔偿数额成倍增加。城镇居民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诉讼标的都在35万以上。

  2、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数量逐年减少。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比率随着刑事被告人赔偿能力的提高,提起赔偿诉讼的比率降低,与发案比率成反比,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调解率有所提高。

  3、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差,肇事者与受害人之间的对抗情绪严重。当事人诉讼能力低一方面体现在其举证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上;同时也表现在双方当事人有无聘请律师参加诉讼上,而现在双方聘请律师的比率较低。起诉到法院的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非死即伤,双方的对抗情绪明显比其他各类案件突出。

  4、当事人履行能力差,受害人受偿率低。通过审判,受害方的胜诉率近100%(包括至少有一项以上诉讼请求获支持的情况),但从申请执行的情况看,当事人自觉履行比例低,还款能力差。对于正在监狱服刑的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或是瘫痪在床的被执行人,基本上无支付赔偿的能力,相应的这部分申请执行人除了获得部分丧葬费和医疗费外,短时间内基本上不可能获得更多的赔偿款,交通事故案件成为各类执行案件中受偿率较低的案件类型。

  三、本院在审理重大交通事故的对策

  1. 注重调解,尽量缩短审理期限。鼓励审判人员以调解方式结案,能调解的案件尽量调解结案。在办案过程中,有些保险公司认可法院的判决书,但不认可法院的调解书,以致当事人不愿意与对方以调解方式结案,造成判决率居高不下,对此审判人员及时和保险公司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说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与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年来,重大交通事故案件调解率达到41%,调解自动履行率达到100%,无一起申请强制执行,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诉调对接,成立专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交通事故法庭,由法庭负责对外的协调工作,并指导全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工作。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交通法庭尽早介入,和交警部门联动,把矛盾化解提前,把调解工作从头到尾认真贯彻执行。强化交通巡回法庭的职能,利用这一平台,对交警部门调处不掉、矛盾易激化的案件及时介入进行处理,避免事后判决难度增大。

  3、提高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技术含量,减少公告送达案件。与公安、检院实现信息共享的问题,通过授权的方式,巡回法庭的送达员可以在检察网或公安网查询到肇事车辆的户籍资料和其他资料,使法院送达员、调查员足不出户就可以获取与案件密切相关的各种信息,缩短法院调查取证的时间,也使送达更具准确性,减少公告送的比例,缩短审理期限,同时有利于及时找到故意藏匿的肇事者及其财产。在未实现信息共享前,要求前来立案的当事人提供被告人的户籍电脑打印资料,也是提高送达率的措施之一。

  4、将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商业责任险的赔付纳入案件的调解工作,取得较好的效果。交通巡回法庭通过“保险公司直接向事故受害人理赔加事故加害方补充赔偿”的调解方式,通知保险公司参与调解,明确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的理赔款,并由保险公司直接付款给受害人,有效解决了投保人的理赔难题,避免投保人因无力先行支付赔偿款进而无法向保险公司理赔的困境。同时,因保险公司有较强的付款能力,由其直接向受害方支付理赔款,保证了事故中的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当事人的权益救济充分及时。在今年发生的16起重大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直接向当事人支付赔偿款350多万元,大大方便了群众,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5、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不到位与交通事故的多发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宣传教育必不可少。当前,要充分利用全社会的力量深入持续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交通安全素质和文明素质。一方面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多管齐下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切实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和证据维权意识,创建良好的交通法制环境。

  (作者: 谢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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