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8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广西玉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长卢书海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间,卢书海利用其担任广西玉港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玉铁高速公路指挥部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在玉铁高速公路建设及单位的人事安排过程中,为安徽某公司、周某军、陈某辉、谢某宁、郭某林等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贿赂款人民币512万元及5 000欧元(兑换人民币41 656元),折合人民币共516.1656万元。案发后,办案机关追缴卢书海赃款197. 912117万元。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卢书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陈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