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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尴尬的”基层计生执法人员的心声2015-10-27 10:53:33 | 来源:梓涵 | 查看: | 评论:0

中央启动实施“单独二胎”,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策,令“社会抚养费”也走到改革的十字路口……新华网《200亿社会抚养费去向未公布各地征缴标准不一》

作为一名基层计生工作者,看了此篇文章,感触颇多:

众所周知,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而社会抚养费制度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手段,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给予的必要的经济限制措施。

当我刚从事这项工作时,单位的前辈给我讲了很多从事计生工作的辛酸故事,听完这些故事也使我对这项工作陷入深深的思考……正因为那些辛酸的“前车之鉴”,每次下村去征收社会抚养费时都感觉自己是做“坏事”。明明是别人违反政策,我就是个照章办事的执法者,何必为难?但每次做完调查材料我都会“自嘲”一番:我今天收了你们的钱,不会装一分在我自己兜里,但或许有天我下村办事你们(违法生育者)放狗来咬我都有可能……当前很多老百姓依旧有着“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的思想,就算你把“少生优生,幸福一生”的计生标语挂在他家墙上,或是他家隔壁就是一户享受国家计生奖扶政策的独生子女户,但是他依旧会选择多生一个娃……现在都是文明执法,作为计生工作者你除了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难道还能强行对他们引产? 

至今,很多人非常不理解我们做计划生育工作,觉得我们就是铁石心肠、没心没肺的“恶人”。如今,真有人因为缴不起父母超生她的社会抚养费,无户籍无法参加中考,喝农药自杀,从而引发舆论对“社会抚养费捆绑户口”的质疑。或许大家觉得连命都搭进去的人是值得大家同情的,可是选择这种极端的方式就能改变你违反国家政策的事实吗?换个角度来看,在当今社会心理承受能力如此脆弱的人,能立足吗?能服务社会吗?马丁.路德.金说过,在争取合法地位的过程中,我们不要采取错误的做法。此外,工作中不是常说要部门联动吗?按照国家现行的政策,公安计生卫生等部门联动遏制违法生育有错吗?在我们工作中没少遇到因在外地务工违法生育孩子的情况,当计生干部掌握情况照章办事时,当事人要不就耍赖皮,户口已上,你们计生办拿我没办法;要不就“躲猫猫”——全家外出务工……一边是这样的违法生育者,一边要面对“一票否决”的年终考核,难怪现在基层政府里大家都不想做计生工作,觉得民政是给老百姓“发钱的”——做好事,计生就是“收钱的”——做坏事,但是计生工作总该有人做吧!

针对征缴标准不一的情况来说,以笔者所在的乡镇为例,都是严格按照《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来执行的。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以子女出生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按照规定,社会抚养费应当据实征收,一次性缴清,由县计生局开具正式发票。“法律无情,人有情”,针对家庭确实困难的,可申请缓缴或分期缴纳,但无论收缴数额多少,每笔款都要由县计生局开正式票据,而且处理一户都要写相关卷宗以便存档查询。我们国家可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都已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时至今日,老百姓难道连一点法律意识都没有?能心甘情愿任由当地政府“胡作胡为”,执法者“一手遮天”吗?

诚然,在一些地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中的确存在些不规范问题也是不能回避的。在此笔者建议:一是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阵地,大力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宣传生育政策、奖扶政策,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切实转变人们的婚育观念,特别是偏远乡村。二是稳定基层计生队伍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律业务、专业知识的培训,同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要严格要求自己:既不能违背国家法律,又要尽力不伤害老百姓。三是我们的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制度建设,并通过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同时,也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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