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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是为民的主体2015-01-27 15:03:24 | 来源: | 查看: | 评论:0

  1月26日下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专家学者和企业界人士对《政府工作报告》的意见建议。会上,来自高校、科研单位、金融机构的专家学者对当前经济形势各抒己见,来自互联网、电子信息、创业投资、建筑材料等行业的企业负责人分别就行业发展及经济走势谈了看法。大家认为,在去年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下,我国经济实现了7.4%的增长,特别是在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激发市场活力上取得明显成效,鼓励创业创新又有很大突破,人民生活也有新改善,这很不容易。(新华网1月26日)

  《意见》下发后,各地各单位在党委(党组)领导下,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情形进行认真摸底排查和甄别,共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40700多人次。清理工作中,对省部级干部在企业兼职更加从严把握,共清理229人次。截至目前,大部分干部已经办理完免职手续,不在企业兼职;还有少数干部正在按有关法律规定,待企业履行相关免职程序。

  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并非一概不允许,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三年后可以兼任企业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或外部董事,退(离)休三年内可以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以外的企业兼任企业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或外部董事,但均不得取酬,兼职不得超过1个,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我们也注意到前段时间有媒体曾有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退休后在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报道,报道中涉及的有关同志,当时大部分都已向兼职企业提出了辞呈,主要是在等待有关企业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程序履行免职手续,目前免职手续已基本办理完毕;继续在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都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且兼职不得取酬。

  集中清理工作告一段落后,不代表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工作到此结束。《意见》仍然要坚决执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在企业兼职;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必须符合规定并经过严格审批,且不得取酬;在企业兼职的干部每年年底要将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从严治党,关键是管好干部。”而要想管好干部队伍,制度是根本。《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可谓是干部管理制度的进步,兼职不兼薪,群众才放心。

  作者:米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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