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上海铁路局,要求停止“强制实名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以来,很多消费者非常关注起诉是否受理。有观点认为,这一起诉不具备公益诉讼的特点,甚至不属于民事诉讼,因此难以立案。而本报记者采访多位法学界人士却认为,这一起诉完全具备公益诉讼的基本特征,无论法院最终是否受理,都将在我国用公益诉讼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历史上留下一笔。(1月19日和讯网)
一石激起千层浪,如今的浙江消保委状告上海铁路局要求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一事已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在这其间,有为铁路说话的,有为浙江消保委说话,舆论在说,老百姓在说,法学院教授在说,专家在话,一时间搬事实,讲道理,各说其词,孰对孰错,真假难辨。
然而问题的最终结果如何,终归还要法院来定论,而对于至今还没有定论的问题争论不休,让人心里闹腾。在这争论的背后甚至让人觉得到底是为解决遗失车票问题在争论,还是在为法院是否受理成功争论,如果争论的主要问题是如何解决好遗失车票问题还好说,而这种好似脱离实际以及法院还没有受理的情况下,这场争论更似乎演变成的一种名誉之争,而名誉之争的结果只能使问题愈加复杂化,同时也更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倒给法院增添了更大的难题。
平心而论,现在的社会,民众的维权意识在增强,民众在有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是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这是时代的进步。而在民众话语权增强的时候,民众投诉行为的本身在合乎法律的时候,是否符合情合理呢?毕竟有些道德层面的问题不受法律的约束,特别是从一些餐饮、旅服行业那里听到和给人感受最多是,“现在服务行业越来越难干,现在客人维权意识强,动不动就要投诉你,我们开店是为了做生意,不是天天为吵架生气,我们只能忍气吞声,尽可能做到最好”。于此,我们不禁自问,我们准备投诉的时候,首先要把事情发生的责任分清,这样才能在条件具备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依法维权。然而,朴素的道理今天未必适用,而在公民维权和中国乘客大闹飞机侮辱空姐,旅客坐火车厕所门口小便工作人员劝阻挨揍同时发生的时候,留给我们的也只能是更多的思考。
对于浙江消保委状告上海铁路局,其本身已超出了它的事实意义,而其结果也越来越发变得的不那么重要了,如果法院受理,意味着浙江消保委公益维权成功,民众可能得到是遗失车票后的更实惠,如果法院没有受理,那也是给铁路上了一课,也能从根本上促进企业在措施出台时需更全面合理。至于现在的争论,更多的人在等结果。
作者:王景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