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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健全是为人性执法2014-12-22 15:48:16 | 来源: | 查看: | 评论:0

  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21日在全国公安机关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各级公安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坚持以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为载体,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建设法治公安,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新贡献。(人民网12月22日)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法治在人性化发展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民众的自由、安全、平等和人格尊严有了更多的法制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权也已经写入宪法,人权观念逐步深入人心。

  但是受历史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我国在法治人性化的进程中仍有一些明显不足,法治人性化程度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为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我国《宪法》、《刑法》、《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不同角度做了大量的规定,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所谓“人性化”执法,主要是体现对生命和人格的尊重;体现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要求,以实际行动树立公安机关亲民、爱民、为民的崭新形象。人性化执法充分展现了法治时代社会进步与文明,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对国家法治环境的长治久安有着积极的影响。

  某些执法活动的随意性,个别地方个别执法者甚至以违背法律原则为代价,人为地制造矛盾、扩大矛盾、激化矛盾,影响乃至破坏了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人性化执法的最终尺度只能是法律规定,所有人性化规定必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只有这样,才能最终达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

  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性化执法的核心内容。它强调的是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举止文明礼貌,态度热情诚恳,办事合符法律程序,执法人员与执法对象是在平等基础上进行的一种司法程序,这是与暴力执法截然相反的一种全新概念,是法治文明的一大进步,也是国际司法发展趋势,其本身不存在任何负面作用。

  任何一项改革举措的出台,都有一个认知、适应和接受的过程,都需与传统的思维定势进行博奕和较量。人性化执法是法治建设努力的方向,是迈向法治文明之路的必然选择。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和谐的杂音是一种正常现象,不必大惊小怪,更不能质疑其可行性。

  作者:林林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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