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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受贿应该同罪处罚2014-12-04 10:10:53 | 来源: | 查看: | 评论:0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矿山环境治理项目评审专家周某,收了210万余元的咨询费后,帮助企业向原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环境资源处处长姚劲松打听相关项目资金的审批情况,并给姚劲松50万元感谢费。记者昨天获悉,姚劲松构成受贿罪已被判刑10年半,周某虽然行贿,但被西城法院认定未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判无罪。(凤凰资讯12月4日)

  受贿的贪官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而指认的罪名中就有受贿罪。起诉书中提到的14名行贿人中,8人是经商的私营业主,其余6人是承认向王志刚行贿的当地公安系统高官。可令人觉得怪异的是,同样是行贿,私营业主的行贿被认定,而公安系统高官的行贿却不被认定,这究竟是因为什么?

  “一个巴掌拍不响!没有行贿,何来受贿?”康永恒说,人们乐于看到受贿者落马,但往往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很多受贿者往往并不是天然的贪腐,而是在行贿者有计划、有目的的利诱中一步步堕落下去的。

  并不是要把腐败分子的违法犯罪归咎于那些迫于显性或隐性压力的行贿者,而是说“习惯性行贿”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习惯性腐败”。当人们习惯于通过“腐败”的途径解决问题的时候,腐败已经伤害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当人们认同接受“腐败”带来好处的时候,社会公正的是非道德界限已经完全错位。

  对行贿犯罪的打击难免会影响行贿者对受贿事实的举证,但完全可以通过立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如规定:行贿受贿双方无论谁先交代罪行,则对对方从重处罚。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分化瓦解贿赂犯罪,这种置行贿受贿双方于“囚徒博弈”境地的做法也具有更大的威力。

  作者:章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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