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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觊觎友人轿车 行窃后改装该车落法网2014-04-04 09:28:24 | 来源: | 查看: | 评论:0

  无业青年李友连平时吸食毒品成瘾,好逸恶劳,一直伺机将朋友汽车盗走自用,在以借车为名偷配钥匙后,趁人不备将车盗走,并将该车改头换面继续使用。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依法认定被告人李友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2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友连趁借用朋友甘悦情的小轿车之机,偷配了该车的钥匙及遥控器。同年10月29日17时许,李友连得知甘悦情在贵港市港北区和平路汽车总站对面的四川豆花饭店吃饭,遂利用事先偷配的钥匙及遥控器,将甘悦情停放在饭店附近的一汽威志小轿车(价值人民币29 300元)盗走。得手后,李友连将该车留赃自用,并将该车的标志改成丰田,车身由黄色喷成银白色,换上假车牌桂K84688。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轿车发还失主甘悦情。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友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友连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友连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汽车的事实,经查,该事实是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罪行,故不构成自首。被告人李友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赃车已收缴并发还失主,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港北法院:黄卓鑫廖冬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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