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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回传销“投资款”拘禁他人亲儿获刑2014-04-04 09:29:35 | 来源: | 查看: | 评论:0

  加入非法传销后想退出,欲索回非法传销“投资款”未果而将他人亲儿拘禁在旅馆,这种以恶制恶的做法还是逃不过法律的制裁。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以非法拘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正青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陈正青于2012年11月通过网络认识了朱艳如,其经朱艳如游说后出资人民币20 000元购买了“投资产品”,加入了传销,并与朱艳如全家一起住在贵港市港北区国际新城。后陈正青想退出,要求朱艳如归还人民币18 000元,但双方协商未果。2013年6月22日9时许,陈正青趁朱艳如在房内打扫卫生不注意之机,将朱艳如的儿子吕某某(男,时年5岁)带至贵港市覃塘区三里镇的一家无名旅馆内,限制吕某某的人身自由,要挟朱艳如退还人民币18 000元。次日12时、15时许,朱艳如分两次将人民币合计18 000元汇到被告人陈正青提供的银行账号,才允许吕玲利到贵港市覃塘区五里镇将吕宇豪领走。同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五里镇将被告人陈正青抓获,并将吕某某解救出来。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正青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正青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正青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正青非法拘禁的对象为未成年人,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港北法院:刘小霞 廖冬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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