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以来,自己通过参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特别是通过参加本院党组组织的“阳光司法”、“送法进校园”、“巡回审判”、慰问农村贫困户、“抗震救灾”等活动,使自己对党的“群众路线”、“群众观点”、“群众利益”和“公仆”的内涵,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个人认为,作为一名普通的党员和法官,增强“群众观点、群众意识”,就是要“把群众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来办”。如果自己在思想上有了“把群众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来办”的意识,在工作中做出了“把群众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来办”的成绩,在生活中有了“把群众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来办”的行动,就说明你对党的“群众路线、群众观点”有了实质性的认识,就会在工作中杜绝敷衍塞责的现象。
法院干部首先是公务员,是群众的“公仆”。无论你当院长、当庭长、当法官,或是从事法院的其他工作,首先要树立“为群众服务”的思想。只有树立了这种思想,你才能在审判中,在执行中,在参加综合治理、扶贫抢险、抗震救灾等一系列工作中,为群众着想,做到“把群众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来办”。
“把群众的事当做自己的事办”,其次要解决对群众和对自己的认识问题,即如何看待群众、如何看待自己的问题。只有树立了“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人民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群众利益高于一切”的观点,才能看重群众、尊重群众,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把群众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来办”,同时又是一种如何看待自我的观点。只有把自己看成“沧海一粟”,把群众看成“大流”,才能把自己与群众汇成大海,使自己不会枯竭,使自己绽放光彩。
第三,“把群众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来办”,是公务员做事的一项基本原则。我们通常说“自己要对自己负责”,是指自己做自己的事不要马虎,要尽心尽力地去做,以收到最好效果。所谓“把群众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来办”,即在从事公务、办理群众的事中,也要像办自己的事那样“尽心尽力”、善始善终,不草率从事,为群众谋取最大利益。
第四、“把群众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来办”,就是要坚持求真务实的作风。我们自己做自己的事,是一丝不苟的,我们为群众做事也应一丝不苟,认真细致,不做表面文章,不搭花架子,不搞形式主义。如果谁在为群众服务中做事不踏实,虚张声势,走过场,出工不出力,说明其没有“把群众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来办”,属“作风不实”。
第五、“把群众的事当做自己的事办”,是把我国传统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思想美德向公务领域的拓展,向群众工作的拓展。像尊敬自己的老人一样去尊敬别人的老人,像爱护自己的小孩一样去爱护别人的小孩,在我们的民族中,历来受人称道,其核心是把对待自己家人的态度拿去对待别人的家人。为什么这样的美德会受人称道呢,主要原因是这样会使家庭成员与家庭成员之间、家人与外人之间、家庭与家庭之间团结和谐、友好相处,会使社会安定和谐。“把群众的事当做自己的事办”,就是要公务员把做自己的事情的态度,拿去对待做群众的事,拿去对待公务,目的是一定要把群众的事办好,通过办好群众的事,体现党和政府对群众的关爱,促进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环境的改善,推动社会进步。
在对待公务中,经常会听到“有效无效、责任尽到”的说法,会见到“有效无效、责任尽到”的做法。意思是说对于职务性的工作,只要自己去做了就行了,至于做的效果如何,可以不去管他。于是便出现了“出工不出力”、做事“走过场”、“注重形式不注重效果”的现象。这实际是对群众工作不负责任的表现。如果你做事做不出效果,又何谈“尽到职责”呢?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指出,要“发扬‘钉钉子’精神,抓铁有痕、踏石留印”。我们在为群众做事时,只有注重实效,做出实效,才谈得上为群众尽到自己的“职责”。
“群众利益无小事”。作为一名普通公务员,只有“把群众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来办”,才能为群众获取更大更多的正当的、合法的利益,也才能受群众爱戴,才说得上尽职尽责,才能无愧“公务员”的称呼。作者:周蒲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