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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窃后“还珠”欲逃责 无知男盗窃既遂终获刑2014-04-04 09:23:16 | 来源: | 查看: | 评论:0

  户主好心收留他人住宿,却未料引狼入室,借宿者趁户主出差之机,将其电动车盗走后出卖,因事情败露将该车“物归原主”,无知男以为这样就可以逃脱罪责,却还是落入了法网。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法院受理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陆首荣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2年9月3日,被告人陆首荣与刘世合(另案处理)到港北区盛世名门小区荷香五街一朋友家借宿,后趁该朋友到上海出差之机,将其停放在小区停车场里的1辆新日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 000元)盗走。得手后,两人到港北区江北中路杨奕东夫妇经营的中伟电动车经营部,以人民币1 300元将车卖给杨奕东。事后,杨奕东得知该车是陆首荣盗窃得来的,遂叫陆首荣退钱并将车拉走。陆首荣见事情败露,只好把车骑回盛世名门小区电动车停车场。2013年3月23日,被告人陆首荣到覃塘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首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陆首荣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属可从轻处罚情节。但其有前科劣迹,依法酌情对其从重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盗窃罪是结果犯,所谓结果犯就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将电动车盗走的行为,一是有盗窃的行为,二是导致该被盗车辆脱离其主人的控制的危害结果,已经构成了盗窃的既遂,之后因为担心事情败露又将该车放回原处的行为并不影响盗窃既遂的结果。因此。法官提醒大家,不要有小偷小摸的念头和行为,更不要置国家的法律权威于不顾,一旦触犯了法律,到时候木已成舟,就算亡羊补牢也来不及了。(港北法院:刘小霞廖冬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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