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商务厅印发《河北省指定公物拍卖企业办法》,规定凡是列入拍卖范围内的公物,都应委托被指定公物拍卖企业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拍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拍卖或内部处理。
该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指定公物拍卖企业工作。公物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根据规定,省商务厅受省政府委托,负责全省性公物拍卖企业的指定工作。
申请公物拍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拍卖企业依法设立2年以上;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核查中,连续两年拍卖成交额超过3000万元(含)或上年度拍卖成交额超过1亿元(含);有2名(含)以上国家注册拍卖师;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信息报送制度,经营规范,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指定全省性公物拍卖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指定一次;并且,不设数量限制,对符合全省性公物拍卖条件的企业全部予以指定。(记者 焦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