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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公安被指违规插手经济纠纷 举报人称:有更深内幕2015-02-06 08:57:31 | 来源: | 查看: | 评论:0

  央广网河南分网2月5日消息(记者 陈保来 魏林甫)原本是一则讨要工程款的纠纷,因为建筑商一方人员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刑拘而变得扑朔迷离。面对记者,建筑商义愤填膺,口口声声称“公安局利用职权插手地方经济纠纷”。办案人员却喊冤叫屈,一再强调表示“案件合情合法,没有纰漏”,是非曲直,在双方的指责申辩一时显得模棱两可。

  然而,除了案件本身,建筑商还坚称案件背后隐藏着更深的“东西”,一再质疑案件背后的力量博弈和内幕交易。

  讨要工程款却被以涉嫌聚众斗殴刑拘 建筑商投诉公安局

  2011年4月15日,安阳市内黄县一名为“飞翔·金桂王府”的住宅小区项目举行开工奠基仪式,时任内黄县县委书记的郭建华带领该县四大班子领导、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莅临出席,贵宾毕至,仪式颇为隆重大气。

  正是因为这个“飞翔·金桂王府”住宅小区,安阳汤阴建筑商人朱某遭遇了让自己痛心不已的“滑铁卢”。

  据了解,2011年5月6日,河南鸿宸有限公司和发包人“安阳市飞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翔置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飞翔置业开发的“飞翔·金桂王府”小区部分住宅楼工程,合同价款“3200万元”。

  随后,朱某带领建筑队伍进驻“飞翔·金桂王府”项目工地施工,工地由郭某等人负责。然而,就在工地即将竣工验收前,飞翔置业却未能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朱某曾数次讨要工程款无果,此时,飞翔置业又将部分房源出售,而心情急迫的业主也开始了房屋装修。“由于尚未竣工验收,飞翔公司也没有结算工程款,我方依规行使留置权将各个单元的大门用钢筋加固焊接”,朱某说。

  对此,2013年7月23日安阳本地媒体曾以《安阳内黄:开发商与施工方纠纷 业主遭殃》为题进行了相关报道。

  “这个事件主要还是属于经济纠纷的范畴,发生这样的情况,双方都有责任。公安部门正在对事件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朱某采取了过激的方式,给小区业主造成了损失,公安部门会进行依法处理。目前,县政府、县住建局正在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协调”。当时,出警的内黄县公安局城关第二派出所所长申某告诉媒体记者。报道内容中显示。

  虽然被定义为“经济纠纷”,但事情的发展却出乎朱某的预料。为了阻止业主施工,2013年8月4日,作为建筑商工地负责人的郭某临时雇佣数十名人员坐大巴车到工地,使用水泥罐车将其承建部分楼单元门用水泥浇灌封堵,施工过程中,郭某与飞翔置业相关人员发生争执,被到场民警制止。

  事后,内黄县公安局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将郭某刑事拘留,郭某带来的19名人员也被以

  “涉嫌聚众斗殴”为名予以治安拘留(其中一人因病未拘留)。为此,郭某在内黄县看守所被拘留长达数十天。

  “去之前我就明明白白的告诉我们的人‘就是干活,千万不能打架’,现场双方也根本没有动手,说我聚众斗殴,这根本就是胡说”。

  郭某讲述:当时,大多工人已放假,为了讨要工程款,他就临时雇人前来打桩;刚开始作业,开发商的弟弟代某就带领数十人到场制止;见面后,双方只是口头争执,并没有发生肢体冲突;随后不久,内黄县公安局城关二所所长申某带领公安干警就赶到了现场,内黄县公安局和内黄县城建局相关负责人也紧跟着赶到。经调解后,双方人员解散,现场无任何民警告知他们“涉嫌聚众斗殴”,也没有任何人被带走。

  “城建局刘局长说‘让我找他帮我们协调工程款的事情’,我就答应去了。最后让我去了派出所,在派出所一办案民警才告诉我犯了‘聚众斗殴罪’将予以刑事拘留。并且,当时没有出示任何拘留手续”,郭某说。

  关于己方人员“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拘留,朱某也是一肚子的不服气,他列出了自己的理由。

  “19名工人尽管是我们临时雇佣来的,但他们是到工地打混凝土的,我们只是想要回工程款,并没有想着打架,怎么能说‘聚众’呢?现场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没有任何人受伤何来‘斗殴’?”朱某说。

  更让朱某气愤的是,己方郭某及十多人以“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拘留,开发商弟弟代某却安然无恙,其手下更无一人受责。

  因此,朱某一再强调,他们只是经济纠纷,内黄县警方“利用职权插手地方经济纠纷”,他要投诉内黄县公安局。

  涉嫌聚众斗殴案数次被驳回 办案民警坚称“案件无纰漏”

  虽然建筑商一方的郭某被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刑事拘留数十天,然而,郭某的相关案件却被内黄县检察院两次打回。

  “第一次提交检察院,检察院认定‘事实不清,不予批捕,责令继续侦查’。第二次再提交检察院,检察院又认定‘补充侦查后,达不到条件,退回案件’,现在相关材料还在公安局”。关于郭某的“涉嫌聚众斗殴案”,案件经办人员、内黄县公安局城关二所所长申某表示。

  最后,郭某被以“取保候审”的形式放出拘留所,直到现在。

  然而,关于该案,内黄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坚称“案件依法办理,无任何纰漏”。

  内黄县公安局提供的执法视频显示,事发现场朱某一方人员正在施工,另一方相关人员上前制止,后被公安干警拉开,现场无任何打斗,双方以“何时给工程款”与公安干警口角不止。

  对于案件,申某表示:事发前,建筑商和开发商已发生多次冲突,成为地方“不稳定因素”,引起政府和领导重视;郭某曾有前科,案发前几天,郭某就扬言要“组织几百人闹事”;案发后,我们了解到郭某所带来现场的人员并非工人,就将相关情况向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做了申报;看到案卷后,法制大队和我们又向(内黄县公安局)肖局长、张副局长做了汇报;经局长会议研究,决定将郭某及其带领人员以“聚众斗殴罪”依法进行刑事拘留和治安拘留。

  什么是“聚众斗殴”?郭某的哪些行为特征构成“聚众斗殴罪”?内黄县公安局又是依据哪些要件判定郭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呢?

  对此,申某并未作出明确说明,在记者的多次追问下,申某含糊表示“根据笔录、调查情况、案卷,法制大队将案件定性为‘涉嫌聚众斗殴’的”。

  然而,当记者提出查看卷宗时,被内黄县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予以拒绝。

  建筑商直指公安局“不公” ,坚称“背后有更多内幕”

  “我承认自己有前科,但在这件事情上我是无辜的,我在工地就是为了工作挣钱养家,总得给人重新做人的机会吧!不能因为一次错误就终生抹黑我”,对于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说法,郭某表示“要讨回清白”。

  除了案件本身,建筑商朱某还指责内黄县公安局办案“偏颇”。

  据朱某介绍,案发前,开发商的弟弟代某曾带领几十个手持斧头、铁棍的人员闯入工地,强行破坏浇灌的水泥柱并将建筑方看工地的工作人员马某、任某打伤,抢走钢模板等近万元物品,他们报警后,内黄县公安局城关二所指导员王某等人到现场取证,马、任二人住院治疗,由于伤情鉴定委托书一直未能取得,伤情司法鉴定未能顺利进行。

  同时,朱某称: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地派出所曾打电话要求其尽快与开发商签署协议。另外,在郭某取保期间朱某还被暗示向内黄县公安局城关二所某干警“送出”了1万元现金,才幸免郭某及其他人员被收监。

  而后,即便朱某签署了让其感觉憋屈的竣工结算认定书后,开发商除了支付350万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后,其余的千万欠款一分未给。

  对于朱某反映的“送钱”问题,内黄县公安局表示“如查证属实必将严肃处理”。

  然而,种种不明迹象,却让朱某坚信案件背后还有“更深的内幕交易”。

  针对事件进展,本网将进一步关注。

  律师点评:

  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峰认为:

  1、聚众斗殴罪是指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客观要件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主观要件是故意犯罪。本案中郭某及其所带人员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需要根据已有的证据来进行分析和认定。如果郭某说的当时带的十几个人只是施工或为了索要拖欠的工程款,双方见面后只是口头争执并没有发生肢体冲突,这些情况属实的话,那么郭某及其所带人员的行为构不成聚众斗殴罪。

  如果郭某及其所带人员构不成聚众斗殴罪,那么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此案件。

  如果公安局机关确实是插手地方经济纠纷,那么相关人员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进行反映,请求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该案中内黄县检察院对内黄县公安局的提交已经退回两次补充侦查,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来源:

  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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