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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院闹乌龙:未参与庭审法官被写进判决书2015-01-16 18:27:44 | 来源:光明网 | 查看: | 评论:0

  一个经济纠纷案7年多时间历经了5次审判,最终河北高院在2014年6月作出了终审判决。拿到高院判决书后,上诉人却发现判决书上显示的2名审判员并未参加案子的庭审!“没有参加庭审的法官,怎么查明事实、作出判决呢?”上诉人对此判决的署名感到不可理解。今天上午河北高院相关负责人向法晚记者表示,以上判决确实存在失误,将启动法律程序修正错误,并按规定向相关责任人问责。

  2007年,河北省任丘市某企业和 市民高小英的公司发生借款纠纷,随后将其告上法院。2007年至2010年期间,沧州市中院、河北省高院对该纠纷案共计3次作出判决。高小英2010年在 省高院胜诉,但对方不服,向最高检申诉后,案子又发回重审。2013年7月沧州市中院作出判决,高小英上诉至河北省高院。

  2013年12月10日下午,案子开庭审理。高小英的代理律师胡功群告诉法制晚报记者,当时庭审合议庭3名成员为:主审法官张力军,审判员李源、李娟。

  河北省高院2013年12月10日下午第四审判庭庭审笔录也证实了胡功群的说法。庭审笔录第二页显示,“由审判员张力军担任审判长并担任本案主审法官,审判员李源、李娟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米志峰担任记录。”

  2014年6月23日,河北高院对该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决书中审判长依旧为“张力军”,而代理审判员却变成了“王倩”、“宋威”。

  “没有亲自审理案件如何查清事实?如何适用法律?这一擅自更改合议庭成员的违法事情却发生在一个高级法院?”高小英对终审判决提出异议。律师胡功群还发现,审判员王倩、宋威是2010年河北高院第一次审理该案的两名代理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胡功群说,按照规定,作为原合议庭成员的王倩、宋威是不能参加再审的合议庭。目前高小英已经向最高法、最高检提出申诉。

  收到法制晚报的采访函件后,河北高院主要领导对此案作出批示,并随即对这起判决书乌龙事件展开调查。河北高院相关部门负责人今天上午答复法晚记者表示:“问题是存在的,我们会吸取教训,并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

  (稿件统筹朱顺忠 记者王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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