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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法院股权拍卖连环案2014-09-23 11:22:59 | 来源: | 查看: | 评论:0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岳母向姐姐公司的一个股东借款,姐姐向公司的另一股东借款。岳母起诉股东的案子是明的,姐姐起诉股东的案子是暗的,一明一暗,使得一个股东的股权被悄然评估。然后岳母的案子被委托到姐姐的案子里来执行,最后股东的股权被拍卖给了岳母。

  这不是绕口令,是发生在广西柳州围绕执行股权拍卖的真实案例。引人深思的是,柳州市两级法院在连环案中起到了什么作用?

  借钱融资,却成被告

  2009年4月,柳州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公司”)以5870万元的价格,拍下了位于柳州市柳东区紧邻柳州体育中心的35亩的一块土地,即今天的秀品天地项目所在地。

  2009年7月,中新公司股东和股权等发生登记变更,股东变为文昭平、唐超强、张荔嘉3人,3人分别出资300万、300万、400万元,各占公司30%、30%、40%的股份。股东会通过决议,公司的合同签订、公章使用等重大事项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同意,公司财务章使用须经唐超强、张荔嘉同意,公司的一切财物开支均须经公司监事唐超强签批等。张荔嘉担任公司法人代表,但她很少出面,出面见文昭平、唐超强的一般是她的弟弟张远荣。在文昭平、唐超强看来,张远荣是实际上的出资人。

  10月初,张远荣建议唐超强合伙一起购买广西南宁砂石厂的贷款债权,由张远荣先出200万元作为保证金。唐超强同意后,与对方洽商,在谈好收购、交付定金后,张远荣在付款前夕退出合伙,让唐超强一时骑虎难下。张远荣提出可以以姐姐张荔嘉的名义借200万元给唐,唐表示同意。10月底,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委托书、借据,写明唐超强向张荔嘉借款200万元,2009年12月20日前归还,月息2.5%,文昭平以在中新公司的股份为唐超强担保。

  秀品天地项目的5870万元土地出让金,由张荔嘉、唐超强、文昭平3人各出资1000万元,还有2870万元缺口。当时由文昭平负责融资,张远荣建议他可以以个人名义向柳北区金亿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亿通公司”)贷款。

  文昭平对记者说:“张远荣开始是提议由我以个人名义向金亿通公司借款2870万元,这笔借款直接汇入中新公司账户,作为我的股份用于秀品天地项目,所借欠款由中新公司担保。后来又说金亿通公司不好做账,改由其股东之一李融融代表金亿通公司作为出借人。我和唐超强至今也没见过李融融,当时更不知道李融融是张远荣的岳母。”

  记者调查发现,这家金亿通公司的法人代表就是张荔嘉,张远荣的妻子余婷、岳父余启彪、岳母李融融都在其中担任股东,各出资500万元、占10%股份,他们4人已占公司40%股份,股东中是否还有张远荣的其他亲属,尚不得而知。而在当初借款时,文昭平对这些一无所知。

  11月30日, 中新公司的三股东张荔嘉、唐超强、文昭平和办公室主任刘兵等4人召开股东会议,决议:按股份投资的比例,股东文昭平现有人民币2870万元未付;经中新公司所有股东商议决定,同意文昭平向本公司股东外的自然人李融融借款,用于项目股本投资,实现股东利益;同意李融融向文昭平借款2870万元,按其指定的账号汇入中新公司账户。文昭平每月支付2.5%的利息,借款期限为6个月,6个月后连本带息一并支付给李融融;文昭平将其持有的中新公司股份作为本次借资的抵押,如到期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现经所有股东同意作出会议决定,将其名下拥有的10%股份暂定作价为人民币2000万元变更到李融融名下作为逾期还款补偿,剩余部分及利息由中新公司代其履行义务,中新公司有权将唐超强与文昭平以其在公司开发此项目中的股份分红或其他物权作为偿还。

  这份《股东会议纪要》签订后,李融融的2870万元直接打到了中新公司账户,然后很快转入柳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账户,作为秀品天地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文昭平没动过这笔钱。令文昭平、唐超强意想不到的是,此后不久,张荔嘉、张远荣姐弟全面断绝了与文昭平、唐超强的联系,想见他们一面难上加难,即使见面了,也是激烈争吵,不欢而散。连公司的注册地,也搬到了福柳新都小区某单元楼三楼的一户居民住宅里,不挂任何铭牌。而这套住宅的房主,记者调查发现就是张荔嘉。

  文昭平、唐超强到那里去找公司办公人员,每次都空无一人。两人再也没有与张氏姐弟有任何接触和经济往来,公司也没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召开过股东会议,更没有向股东汇报过财务情况和经营管理方案。

  2010年12月14日,李融融向广西柳州市中级法院起诉文昭平和中新公司,要求文昭平清偿借款本金2870万元及利息861万元(截至起诉时),中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11年6月10日,柳州中院判决,文昭平归还李融融借款本金287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中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编号为2010年第39号。文昭平上诉后,2011年10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近一年,文昭平一直没有得到李融融向柳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对2010年第39号判决强制执行的消息,也不知其中缘由。

  一案两判,一明一暗

  评估悄然完成

  2012年11月,唐超强突然收到法院通知,城中区法院的“(2011)城中民二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张荔嘉已向城中区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将拍卖此案担保人文昭平在中新公司30%的股权。

  对于这一判决,文、唐二人之前从未知晓,这个案子是何时审何时判的,一概不知,现在怎么突然到了执行拍卖程序,真是大吃一惊。而等他们了解到城中区法院委托的评估公司居然将文昭平在中新公司30%的股权进行了评估,还被柳州中院委托执行2879万元借款的39号案子,更是惊奇不已。

  原来,2010年12月,也就是李融融在柳州中院起诉文昭平的同时,张荔嘉也在柳州市城中区法院起诉了唐超强。唐超强当初只向张荔嘉借款200万元,但张荔嘉将这一次借款同时签订的借款协议和借据拆开,分别向城中区法院提起了两个诉讼,标的总额达到了400万元。这两个诉讼均由韦柳文法官担任审判长,在同一法庭、同一天审理,也是在2011年7月19日同一天下达了第56号、第82号两份判决书,张荔嘉均胜诉。在唐超强、文昭平看来,这是典型的“一案两判”。

  在这两个诉讼的庭审笔录中,均记载“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进行缺席审理”。而唐超强对记者说,他从未接到过法院的任何法律文书或传唤,对此案从头至尾毫不知情,直到2012年底接到城中区法院的执行通知。

  在这两个200万的诉讼中,原告张荔嘉提供的被告唐超强、担保人文昭平的地址,均是中新公司注册地,也就是福柳新都小区房主为张荔嘉的那间民宅,留的唐、文二人的联系电话,也是中新公司的座机电话,也就是张荔嘉的家中电话。城中区法院应送达给唐、文二人的法律文书,都送到了张荔嘉家中,然后都“无人签收”被退回法院;如果拨打电话,当然也联系不上唐、文二人。

  张远荣的岳母李融融在柳州中院起诉文昭平,提供的文的住址、联系电话,都是真实有效的,柳州中院既能向文送达法律文书,也能联系上文,文也全程参与了诉讼。而张远荣的姐姐张荔嘉在柳州城中区法院起诉唐超强、文昭平,却没有提供文的真实住址和联系电话,法院也始终无法向文送达法律文书或进行联系。这“一明一暗”的两起诉讼,是同时进行的。

  城中区法院分管执行的副院长陈开文向记者介绍,在张荔嘉向城中区法院申请执行后,因唐超强在中新公司的股份已经质押,无法执行,城中区法院转而执行担保人文昭平在中新公司的股份,委托广西众益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益评估公司”)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文昭平持有的广西柳州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0%股权快速变现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评估报告》),将其评估为1550万元。

  文昭平不知道,法院是如何选定的评估公司,有没有经过随机摇号程序,随机摇号程序是网上直播的,自己怎么就一无所知呢?记者询问陈开文副院长,陈副院长表示,摇号选定评估公司由柳州中院统一安排,城中区法院不知情。而记者在柳州中院采访期间,无人具体介绍当时的摇号情况,但均称随机摇号程序是在网上直播的,全世界都能第一时间看到。

  这份《评估报告》的评估对象是中新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而当时作评估时,文昭平根本不知此事,文昭平、唐超强二人完全与中新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脱离,中新公司的全部资料都由法人代表张荔嘉提供,而本案的原告李融融是张远荣的岳母,张荔嘉是张远荣的姐姐,既然有如此直接的亲属关系,在文昭平看来,评估结果是否公正存疑。

  记者到秀品天地项目实地调查,这个项目紧贴柳州市体育中心,被李宁体育馆、柳州高中、柳州十二中等人口密集地环抱,位于柳州市高新区核心地段。记者到柳州市土地储运中心了解到,容积率、用途相同的附近土地,有的价值已在每亩一千万元以上。

  同一天发出自相矛盾的

  两份法律文书

  获知了荒唐的“一案两判”后,2013年春,唐超强对城中区法院2011年第56、第82号案均向柳州市中院申请再审,并都被受理。2013年3月18日,柳州市中院对第56号案作出裁定,在再审期间中止执行,但第82号案仍被继续执行。

  文昭平认为:最高法院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恶意诉讼》的规定,对恶意诉讼当事人可以处以拘留、罚款等惩戒措施,而这两个明显的恶意诉讼,当事人不仅未被惩戒,而且其中一案还被继续执行。

  2013年5月15日,城中区法院向文昭平送达《执行裁定书》(2013城中执字第89号),决定于2013年5月27日通过广西鑫锐拍卖有限公司和柳州市高德拍卖有限公司对文昭平在中新公司30%的股权进行联合拍卖。

  文昭平向城中区法院、柳州中院和各级纪检部门反映 “一案两判”“偷偷评估”的问题,以及张荔嘉、张远荣与李融融的亲属关系,必然导致这次评估会有重大问题,希望能中止此次拍卖。城中区法院随后取消了2013年5月27日的拍卖。

  2013年6月8日是个星期六,城中区法院利用节假日加班加点制作出了《暂缓执行决定书》(城中执字第89号),并于6月10日送达文昭平。也是在6月8日,又作出一份《通知》,表示依照强制执行程序,拟于近期拍卖文昭平持有的中新公司30%的股权。

  为何在同一天作出截然相反的两份法律文书?城中区法院陈开文副院长向记者解释说:“第一份暂缓执行决定指的是原来5月27日的那次拍卖暂缓,是为了补个法律手续;而第二份拍卖通知,指的是6月8日以后进行拍卖。”

  “5月27日的拍卖已经终止了,怎么会在6月8日才决定暂缓?6月8日决定暂缓了,怎么又开始执行了?”文昭平对此愤愤不平,“法院其实就是故意向我放个烟幕弹,麻痹我一下,让我以为暂缓拍卖了,然后趁我不注意,偷偷摸摸加快速度拍卖我的股权。”

  加班加点,赶上“拍卖”

  最后的末班车

  2013年6月13日,城中区法院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了“中新公司30%股权联合拍卖”的信息,拍卖日期定在6月29日。

  为何要定在6月29日呢?文昭平认为,《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2013年6月29日是有效期的最后一天,所以城中区法院一定要抢在6月29日完成拍卖。而拍卖前15天必须发出公告,也就是6月13日。公告之前3天必须通知当事人,所以6月8日才会既向他发出《暂缓执行决定书》,又同日发出他无法收到的拍卖通知,都在赶最后一天的“末班车”。

  文昭平说,在2012年10月出《评估报告》时,秀品天地项目已经打下了9米的基坑,要建三层地下停车场,也打下了承重桩。而到了2013年6月拍卖他的股权时,地上三层都已经建成。如果重新进行评估,他的股权将远远超过1550万,起码要值五六千万。

  而城中区法院发布的拍卖信息中称,秀品天地房地产开发项目,总体规划12万平方米,预计投资6.5亿元,将建成柳州市最大的城市购物综合商业中心。目前该项目地下施工已完成,前期买地金额5870万元,现项目投资金额2.7亿元。

  这块投资额已达3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不算公司其他资产),其中30%的股权,仅以区区1550万元的底价拍卖,这是多么诱人的一块肥肉,全国的房地产商岂不是要蜂拥而至?

  但到了拍卖那天,却是门庭冷落。因为在城中区法院网站的拍卖公告里写道:“据中新公司提供的项目现状汇报资料,新加入中新公司30%股份的股东,除支付购买股权的全部费用外,须先行承担8100万元的债务,除此以外还需继续注资约两亿元,甚至更多,才能保证项目的顺利进展。”

  如此之高的门槛,当然会吓退想来购买这笔股权的全国房地产商。

  记者向陈开文副院长询问,8100万元的债务和两亿元续资需求的根据是什么?陈副院长表示,拍卖公告是拍卖公司发出的,法院不知情。但又承认,拍卖公告确实也在法院的网站上发布过。

  2013年6月29日拍卖当天,二三百名不明身份人士将拍卖现场团团围住,参加竞拍的9人中有4人难以进入拍卖现场。文昭平在中新公司30%的股权,以1943万元的标价进行了拍卖,最后以2270万元拍卖给了张荔嘉弟弟张远荣的岳母李融融。

  而在拍卖之前的5月17日,文昭平、唐超强向柳州市城中区法院提起中新公司股东知情权之诉。同日,唐超强向柳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解散中新公司之诉。如果这两个诉讼依法在7天内获得立案,可能会阻止对文昭平股份的拍卖。但7天之后,城中区法院、柳州中院都没有给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任何裁定。

  6月18日,柳州中院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唐超强急忙缴纳了8万多远的诉讼费(在他看来按照法律规定其实只需缴纳200元),又将诉讼费收据送到拍卖公司,表示柳州中院已经准备就解散中新公司之诉立案,希望能以此阻止拍卖,但没有任何效果。

  7月10日,唐超强、文昭平收到股东知情权之诉的受理案件通知书。7月15日,柳州中院向唐超强发出解散公司之诉的案件受理通知书。距拍卖结束都已十多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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