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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委作出决定: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人大工作2014-09-19 16:21:30 | 来源: | 查看: | 评论:0

  日前,省委作出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决定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积极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全省人大工作,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1.改进和加强人大工作是坚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迫切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各级人大工作。面对新的时代要求,全省各级党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和各级领导干部要站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高度,不断强化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自觉坚持和维护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改进和加强人大工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制度治理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转变思维方式,改进领导方式,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提高党运用国家权力机关处理国家事务的执政能力。要依法决策,带头守法,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3.改进和加强人大工作是实现河北绿色崛起的有力保障。围绕实现“坚定不移走绿色崛起之路”的目标任务,各级党委要重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支持和保障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动建立有利于绿色崛起的体制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工作

  4.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在全面深化改革各项工作中,各级党委要善于把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结合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和人民的自觉行动。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的作用。

  5.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各级党委要重视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真正掌握立法工作主动权,善于立、改、废、释的综合运用,力戒地方、部门利益法制化。对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法规草案,要以党委名义印发各级党政机关,广泛征求基层意见,使人大立法工作更加科学、民主。要认真研究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突出重点领域立法,突出创制性立法,突出地方立法特色,着眼务实管用,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三、进一步强化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6.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各级党委要重视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强化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依法行使各项监督职权。要重视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综合运用视察、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开展专题询问、工作评议和满意度测评等多种形式,依法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撤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多种监督手段,切实加强重点监督、跟踪监督和公开监督,不断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要重视和支持国家权力机关与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沟通联系,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与“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的联系机制,加强各级人大之间的协调联动,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7.加强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监督。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要认真执行和研究处理,并予及时报告。要认真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全口径预决算的审查监督及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政府召开重要会议、研究重要工作,要邀请人大常委会或者相关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召开法定会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安排相关人员列席,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政府垂直管理部门要自觉接受所在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定期报告工作,及时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变动情况。

  8.加强对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各级法院、检察院要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做好人代会上的“两院”工作报告,闭会期间将重大事项、重要举措、重点工作等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通报。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审判、检察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认真对待对申诉控告涉法案件的监督,积极开展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着力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

  四、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定、选举任免工作

  9.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各级党委要善于将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决定,依法保障党委各项重大决策部署有效实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制定完善相关法规或办法,明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规范审议规则和程序。“一府两院”要严格落实重大事项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凡属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都要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并认真贯彻执行。依法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通过的重大事项,避免党政联合行文。

  10.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各级党委要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统一起来,凡需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干部,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若干规定》等规定执行,并在酝酿候选人或审议人事任免案时,认真听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的意见,作出解释和说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党委人事意图的顺利实现。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干部在法定任期内要保持相对稳定。严肃查处违反选举法律法规、破坏选举工作的违法违纪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考试题库。

  五、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工作

  11.着力优化代表结构。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工作,综合考察推荐人选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把好代表“入口关”。党委组织部门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发扬民主,切实做好代表候选人人选的酝酿、推荐、考察工作。对拟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人选,经党委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后,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对拟提名连任人选,要重点考察履职情况,在任期内不能积极认真履职的不再提名。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届中调整与退出机制。

  12.支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各级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邀请代表列席会议、闭会期间听取人大代表意见、代表知情知政等制度,建立各级人大代表履职服务网络平台,推进代表依法履职。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密切人大常委会与人大代表之间的联系,为代表开展活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保障。代表所在单位要为代表参加人大会议、履行代表职责提供必要保障。切实加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各级人大代表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各项履职活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人大代表每人每年提出建议至少1件,每届任期内参加视察、检查或者专题调研不少于5次。积极推进代表向选举单位和选民述职工作,加强对代表履职情况的监督。

  13.提高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办理质量。各级党委和“一府两院”要重视和加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完善办理工作科学评价机制,切实提高问题解决率和代表满意率。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代表议案和建议的督办力度,健全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目标考核制度。对一些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建议,可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或人大专门委员会牵头督办。

  六、进一步推进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

  14.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建设。各级党委要注重优化人大常委会、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构成,提高专职委员比例,保证组成人员的广泛性、代表性和连续性。

  15.加强基层人大工作机构建设。统筹研究、着力解决各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编制、人员等问题,规范省市县人大机关内设机构名称和数量,科学确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充实基层人大工作人员。严格落实乡镇人大设立主席、副主席的相关规定,发挥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职能作用。积极探索并按规定程序在街道设立人大工作机构,组织代表开展活动,积极推动基层民主法治与政权建设。

  16.积极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创造有利工作条件。各级政府要将人大工作经费和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预算。要认真落实代表法关于代表经费的规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各级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确保及时到位。要保证各级人大机关的办公经费开支,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所需专项经费,逐步改善办公环境和工作条件。

  17.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质量。要严格落实人代会及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加强会议组织工作,科学确定会议议题,合理确定会议时间,不断改进审议方式,不断提高会议水平和议事质量。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正确处理本职工作与人大工作之间的关系,确保按时参加人大会议,积极参加审议发言,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

  18.加强上下级人大之间联系。强化上下级人大之间的工作联系,开展人大系统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逐步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指导模式。加快人大系统电子政务建设步伐,积极推进省市县三级人大联网,提高人大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七、进一步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19.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领导,切实贯彻党委意图。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重大事项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凡需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事先要经人大常委会党组集体讨论。

  20.高度重视人大及其常委会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要把人大干部的选拔、培养、交流和使用纳入本级干部建设总体规划。及时选拔年轻干部、专业人才充实到人大干部队伍,优化人大机关干部结构,建设高标准的工作班子。有计划地推进人大干部与基层单位、党政机关干部之间的双向交流,各级人大常委会班子成员工作满一届,机关干部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可以根据年龄、专业、履历等情况,适时调整到党政机关工作。党委酝酿人大常委会、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时,要征求人大常委会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专门机构和常委会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原则上要干满一届,除特殊原因外,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不得办理离职,以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1.健全完善党委领导人大工作的各项制度。各级党委要切实把人大工作摆上党委工作全局,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人大工作汇报,每届一般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有针对性地解决人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级党委召开涉及全局性的工作会议、组织重大活动、通报重要情况,应要求与党政同级的人大常委会领导和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召开法定会议期间,各级党委和“一府两院”避免因安排其他会议造成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列席人员缺席人大会议,凡会议安排发生冲突,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优先参加人大会议。重视发挥地方权力机关的整体优势,坚持通过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支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做好本职工作。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不直接分包政府责任范围内的具体工程和项目。

  22.切实加强人大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各级党委要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纳入党委宣传工作总体部署,充分利用新媒体、新平台,创新人大新闻宣传方式和途径,努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宣传部门统筹协调、各级人大协作联动、新闻媒体共同配合的大宣传格局,不断拓展人大宣传工作的深度和广度。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政治建设理论的学习培训,将其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重要内容,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培训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重要课程。有计划地在省市县委党校举办专题培训班,对省市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要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研究纳入全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为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智力支持。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党委可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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